(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正南小区建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楼11幢403室。法定代表人侯宏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萍,该公司职员。被告朱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