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颍民一初字第015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颍上县好圆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应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好圆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应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1558-5号原告:颍上县好圆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周长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张应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应勇。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徐磊,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县好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应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县好圆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续冻被告张应勇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营业部的存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好圆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应勇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营业部的存款400000元(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颍代理审判员  左明媚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