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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6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抓获,2014年4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衡孝良、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9日9时许,凤阳县官塘镇大刘村村民刘某甲、姚某夫妇与刘某丙、李某甲夫妻因栽树苗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厮打,被村委会主任刘道序等人劝开。当日14时许,刘某戊、刘某乙等人在其奶奶家院内与其婶娘李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双方又相互厮打,王某甲持木棍将刘某戊的左手小指打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戊达成刑事和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以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姚某、刘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成、王某丁、李某甲、刘某丙、刘某丁、程某、李某乙、王某丙凯的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医疗证明、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皖)公(凤)鉴(活)字(2013)144号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委托书,撤诉书、收条、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应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春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玮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