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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与余江县汇通汽贸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市托尔福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余江县汇通汽贸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市托尔福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法定代表人叶远航,总经理。被告余江县汇通汽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平定乡人民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吴新卫。被告石狮市托尔福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鸿山镇东埔一村新村北11号。法定代表人曾华哲。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余江县汇通汽贸物流有限公司、石狮市托尔福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冯秀庚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冯秀庚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娟附注相关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