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执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陕西安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功县棉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安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武功县棉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06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朝蓬,职务董事长。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香米园西巷。委托代理人董方,系该公司的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武功县棉织厂。负责人马智明,任武功县棉织厂厂长。本院在执行陕西安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功县棉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武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747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功县棉织厂无经济财产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不动产实施改革后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董方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星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