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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洪与李云、张振、相玉仁、梁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李云,张振,相玉仁,梁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543-1号原告:田洪,居民。被告:李云,教师。被告:张振,教师。被告:相玉仁,教师。被告:梁西军,教师。本院受理原告田洪与被告李云、张振、相玉仁、梁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李云、张振、相玉仁、梁西军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云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37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一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二、将被告张振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37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一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三、将被告相玉仁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37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一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四、将被告梁西军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37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一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