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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月月诉何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月,何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林月月,女,1969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告:何启荣,男,1968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月月诉被告何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月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