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展、张翔等与张永、杜海燕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展,张翔,)汪金光,张永,杜海燕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展,系汪金光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翔,系汪金光次子。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张展、张翔的法定代理人)汪金光。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凤,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先明,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海燕。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民富。上诉人张展、张翔、汪金光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杜海燕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颜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王晓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展、张翔、汪金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展、张翔、汪金光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展、张翔、汪金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代理审判员  汪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爱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