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止华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止华,谢俊兰,徐勤叶,刘青华,陈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名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止华,男,1967年4月20日生,郯城归昌乡道西村二组,居民。被执行人谢俊兰,女,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被执行人徐勤叶,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郯城归昌乡道西二组,居民。被执行人刘青华,男,1967年11月2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学刚,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第一居民小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止华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昌支行股金22470股(916040700018600019735)及其分红账户(91604070001010079908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