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洋与被告平泉县腾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平泉县腾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7号原告于洋,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泉县腾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黄杖子村。法定代表人杨占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立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洋与被告平泉县腾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