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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天水,系遂宁市射洪县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向建���审 判 员 任   帅人民陪审员 冯 朝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