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天水,系遂宁市射洪县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向建���审 判 员 任 帅人民陪审员 冯 朝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