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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再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储美鹃与曹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再初字第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储美鹃,无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勇,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申请再审人储美鹃因与被申请人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扬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南民监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储美鹃与被申请人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12月26日,原审原告曹勇起诉至本院称,储美鹃因经济紧张向曹勇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6日,每月月底前支付利息3万元。现储美鹃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要求储美鹃归还借款150万元,并判令曹勇对苏B×××××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被告储美鹃未答辩。本院原审查明,曹勇于2011年7月26日通过银行向储美鹃转账支付了150万元,同年11月16日,储美鹃与曹勇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储美鹃向曹勇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05年11月16日”,储美鹃以其名下的苏B×××××奔驰汽车一辆作为抵押担保,储美鹃每月月底前支付曹勇利息3万元,如储美鹃未能支付该利息,曹勇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储美鹃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并行使抵押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此后,储美鹃未能按约还款,曹勇遂诉讼来院。原审审理中,曹勇述称,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日是笔误,应为2015年11月16日。本院原审认为,曹勇与储美鹃之间的借款及抵押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储美鹃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储美鹃未能按约还款,曹勇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故曹勇要求储美鹃归还借款150万元,并对抵押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储美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本院据此作出(2013)南扬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一、储美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曹勇借款150万元;二、曹勇有权以储美鹃名下苏B×××××奔驰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567.3元,合计人民币18867.3元(已由曹勇预交),由储美鹃负担,储美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曹勇。储美鹃申请再审称,其丈夫胡以锋通过曹勇的哥哥曹明相识,双方合作做资金生意。因曹明有时使用曹勇的帐户,胡以锋使用储美鹃的账户,双方有数亿资金往来。储美鹃农业银行账户上确实分两次收到了曹勇农业银行账户上的转帐共计150万元,但是接下来的两天,又从储美鹃的帐户上给曹勇分两次转帐共计150万元。办理车辆抵押的原因是因为曹勇提出胡以锋外面欠债,胡以锋与储美鹃是夫妻,为避免储美鹃名下的车辆被债主扣押,所以到车管所办理了储美鹃名下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并非是因为要向曹勇借款而办理的抵押。原审卷宗内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上“储美鹃”的笔迹不是自己所签,有无锡市公安局所作的笔迹鉴定结论为证。曹勇向法院提供虚假《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双方没有借贷关系,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曹勇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曹勇辩称,其与储美鹃的丈夫胡以锋有三亿多资金往来,胡以锋结欠其一亿多元。该笔150万元款项有银行的转帐记录,是胡以锋借款的一部分。因胡以锋以前是交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用本人的银行卡,所以用储美鹃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操作。双方没有该笔借款的借据,只有转帐记录。原审卷内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是其委托朋友办理时,拿错了合同,该合同与车管所的合同内容是一样的。对于无锡市公安局所作的笔迹鉴定结论没有意见。储美鹃向其借款是事实,储美鹃向其帐户上打款150万元,是还借这笔钱之前的债务,所以借款抵押合同有效,要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再审查明,2012年12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曹勇诉储美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勇在提交诉状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储美鹃以奔驰轿车一辆(苏B×××××)作抵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05年11月16日”,月息30000元;2、曹勇农业银行帐户向储美鹃农业银行帐户转帐100万、50万银行汇款凭证。原审审理中,曹勇放弃对利息的主张。因储美鹃下落不明,原审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2013年1月28日,原审缺席判决:一、储美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曹勇借款150万元。二、曹勇有权以储美鹃名下苏B×××××奔驰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曹勇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储美鹃获悉后,提出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上储美鹃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其与曹勇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同时,储美鹃认为曹勇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4)南民监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另查明,储美鹃之夫胡以锋与曹勇通过曹明认识,双方合作做资金生意,资金往来多达数亿元。胡以锋原在交通银行工作,为方便与曹勇合作,使用储美鹃所有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16)与曹勇进行资金操作。2011年7月26日,曹勇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19)向储美鹃账户转账100万元、50万元。同年7月27、28日,储美鹃通过银行账户向曹勇的账户转账50万元,100万元。同年11月16日,储美鹃与曹勇签订2份《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第一份约定,储美鹃向曹勇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6日”,储美鹃以其名下的苏B×××××奔驰汽车一辆作为抵押担保。第二份约定,储美鹃向曹勇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6日”,储美鹃以其名下的苏B×××××宝马汽车一辆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到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上述两辆车的抵押登记手续。再审审查中,储美鹃向本院提交了无锡市公安局文检技术中心的1份鉴定报告。鉴定对象是曹勇在原审中向本院提交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鉴定内容是储美鹃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鉴定结论确认“储美鹃”签名系摹仿伪造。再审庭审中,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2014年12月17日,曹勇因犯票据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本院认为:再审争议的焦点是曹勇和储美鹃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一,从双方提供证据看,曹勇在原审中为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向本院提供了《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根据无锡市公安局文检技术中心的1份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确认“储美鹃”签名系摹仿伪造。曹勇在再审中称,原审卷内的《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是其委托朋友办理时,拿错了合同,该合同与车管所的合同内容是一样的。本院认为,伪造他人签名是一种故意行为,不存在拿错合同之说。曹勇提供该份虚假合同明显出于故意,对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曹勇提供的银行划款依据是否可以作为借款的依据。对此,储美鹃提供了收到款项后第二天和第三天划款的证据证明不拖欠曹勇借款,且储美鹃的丈夫胡以锋持储美鹃的银行卡与曹勇交易,金额达上亿元,这些资金的往来,并不能作为借款的依据,曹勇还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因曹勇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南扬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曹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567.3元,合计人民币18867.3元,由曹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判长  卞跃武审判员  黄建国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玉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