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卢胜利与承德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卢胜利。被执行人承德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营房。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卢胜利与承德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