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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行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海洲与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临湘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洲,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临湘市规划局,严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洲,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曹爱萍,退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湘市长盛西路37号。法定代表人程金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安,临湘市国土资源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岳兰,湖南雄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规划局,住所地临湘市民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际望,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海波,临湘市规划局信访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严月娥,居民。上诉人刘海洲因土地和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海洲诉被上诉人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临湘市规划局及第三人严月娥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时,作出了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和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两个裁判结果,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和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2、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上诉人刘海洲。审判长  陈玉香审判员  李明霞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