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武城县建公司与成都大点睛公司、周厚全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大点金彩画艺术院,周厚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31号原告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经理。被告成都市大点金彩画艺术院。负责人周厚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厚全,男,1966年生,汉族,住四省彭州市天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大点金彩画艺术院、周厚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成都市大点金彩画艺术院、周厚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山东省武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负担。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吴广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