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甲,王某乙,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71号原告:潘某,男,199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乙,女,199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凡某,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超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赵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