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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谭永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谭永心,李炳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814号原告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州市龙峰上排凤山别墅区21号。法定代表人:王保乐。委托代理人:胡文军,系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海良,系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永心,男,住址:广东省广宁省,系广宁县南街镇盈汇造林绿化工程部经营者。第三人李炳坤,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谭永心、第三人李炳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837元减半收取5418.5元,由原告湛江晨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徐秀群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