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叶国瑞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国瑞,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国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定代��人庄少勤。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渊。上诉人叶国瑞因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本市华山路2092弄(坊)18号403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系公有住房,1994年12月,叶国瑞父亲叶亮颐(已去世)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财政贸易办公室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叶亮颐购买系争房屋,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叶亮颐名下。1995年2月21日,叶亮颐提交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等材料,申请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受理后,经审核于同年3月10日同意确权颁发系争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沪房徐字第029819号)。2012年系争房屋因拆迁而被注销产权登记。叶国瑞以系争房屋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缺少同住人叶国瑞的签名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违法。原审法院认为:市房管局、市规土局作为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并颁发房屋权证的法定职权。叶亮颐于1995年2月21日向市房管局、市规土局提交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等材料,申请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市房管局、市规土局经审核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产权清楚,手续完备,遂核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叶国瑞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原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叶国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叶国瑞负担。判决后,叶国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国瑞上诉称: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出售给叶亮颐时,家庭成员没有协商一致,遗漏了上诉人的签章,材料不齐全,购买不合法,违反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四条“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的规定。被上诉人向叶亮颐核发系争房屋所有权证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依法确认沪房徐字第029819号系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违法。被上诉人市房管局、市规土局辩称:被上诉人核准颁发系争房屋所有权证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准时间为1995年3月10日,登记机关作出核准登记决定及制作系争房屋所有权证均发生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适用期间内。根据《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颁发。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撤销后,现今由两被上诉人行使房地产登记职责。《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登记机关审核了叶亮颐于1995年2月21日提交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材料,并认定叶亮颐的登记申请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作出核发系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向叶亮颐出售时家庭成员未协商一致等异议,系对系争房屋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提出的争议,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叶国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璩富荣代理审判员 朱宇明审 判 员 张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