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建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作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作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56号原告重庆建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251号瑞丰花园20幢1-2-1,组织机构代码:55204944-3。法定代表人邱兴明,经理。被告重庆作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寸滩报税港区空港综合大楼B幢B343,组织机构代码:06615497-7。法定代表人汪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作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0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重庆建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