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梅小华与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小华,袁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梅小华,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袁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小华与被告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小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小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小华负担。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