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敏芳、周敏华诉周叔平、周敏刚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芳,周敏华,周叔平,周敏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周敏芳,女,住上海市。原告周敏华,女,住上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振梁,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颖佩,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叔平,男,住上海市。被告周敏刚,男,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林雅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芳、周敏华诉被告周叔平、周敏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鸣香、代理审判员刘郡、人民陪审员牟世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顾鸣香担任审判长。审 判 长  顾鸣香代理审判员  刘 郡人民陪审员  牟世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