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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来先与李士久、李士湖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先,李士久,李士湖,李士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李来先。委托代理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士久。被告李士湖。被告李士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先诉被告李士久、李士湖、李士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来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来先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