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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喜山与席黑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张喜山,男,1953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席黑虎,男,5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山与被告席黑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山撤回对被告席黑虎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