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范新新与梁春林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新,梁春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74号原告范新新,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梁春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新新诉被告梁春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春林涉嫌犯罪被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廉银玉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