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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范新新与梁春林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新,梁春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74号原告范新新,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梁春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新新诉被告梁春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春林涉嫌犯罪被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廉银玉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