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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822号原告贾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强某,女,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8日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贾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贾某15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