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822号原告贾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强某,女,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8日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贾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贾某15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