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朝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朝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53号原告:李某某,男,幼儿,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东,男,农民,系原告父亲。住址同李某某。被告:朝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徐平友,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朝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芙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