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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264号苏学芝、韩慧娟、韩红涛与郭富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04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富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学芝、韩慧娟、韩红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富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2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学芝、韩慧娟、韩红涛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富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审判员  王 萌助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