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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巧毅与杜学军、李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巧毅,杜学军,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赵巧毅,男,生于1980年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务农,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杜学军,男,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务农,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东(小名:东林),男,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赵巧毅与杜学军、李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学军、李东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赵巧毅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学军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贸街信用社的存款4500元扣划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8170120004621172账户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