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诉前调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田昭牛与牛景卫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昭中,牛景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C}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诉前调确字第8号申请人:田昭中,曾用名田昭牛,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牛景卫,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田昭牛和申请人牛景卫关于身体权纠纷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田昭牛和申请人牛景卫关于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双方在绛县横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田昭牛一次性赔付牛景卫受伤住院期间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整。2、牛景卫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田昭牛的起诉;并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再向田昭牛主张任何权利。3、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田昭牛和申请人牛景卫于2015年5月18日在绛县横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