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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秀琴、郭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秀琴,郭洪,姜建泽,郭福金,郭福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59号。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莹,女,该社职员。被告施秀琴,女,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郭洪,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姜建泽,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郭福金,男,汉族,1964年7月31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郭福新,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平市���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施秀琴、郭洪、姜建泽、郭福金、郭福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施秀琴、郭洪已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原告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陈海强人民陪审员  吴炳南人民陪审员  陈庆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