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曲维银与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维银,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曲维银。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夏庄街道安乐社区。法定代表人曲英,系该社区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维银与被告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实际名字应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经审查,被告“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实际名字应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维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