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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鄄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学山、张守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山,张守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鄄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山,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守来,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刘学山与张守来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作出鄄城县人民法院(2000)鄄执字第90-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守来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守来在中国银行鄄城支行工资存款的冻结(账号:23×××1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