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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明菊与王斌、王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菊,王斌,王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孙明菊,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斌,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王腊梅,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菊与被告王斌、王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明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30元,减半收取为6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