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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许翠与齐世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翠,齐世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许翠,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齐世宏,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翠申诉被告齐世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