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许翠与齐世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翠,齐世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许翠,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齐世宏,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翠申诉被告齐世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