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特字第1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x与闫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x,闫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12695号申请人马x,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闫xx,女,1939年12月27日出生。代理人夏x(闫xx之外孙女),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址同申请人。申请人马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闫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x称:马xx与闫xx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马x和马x1。1996年8月12日,马xx去世。2013年12月10日,马x1去世。闫xx年事已高,精神状况差,神志不清,2009年11月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现病情日益恶化,故诉至法院,申请宣告闫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马x为其监护人。经审查,马xx与闫xx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马x和马x1。1996年8月12日,马xx去世。2013年12月10日,马x1去世。2009年11月4日,闫xx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诉讼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闫xx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闫xx临床诊断阿尔茨海默病,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据此认定被申请人闫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闫xx的近亲属情况,本院指定马x为闫xx的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闫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马x为被申请人闫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步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