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玉杰、邱烨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王玉杰,邱烨,王福成,姜妍妍,李军,王绣,王东泰,王云燕,代桂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89号原告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义,董事长。被告王玉杰。被告邱烨。被告王福成。被告姜妍妍。被告李军。被告王绣。被告王东泰。被告王云燕。被告代桂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昌和农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杰、邱烨、王福成、姜妍妍、李军、王绣、王东泰、王云燕、代桂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