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洪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洪,男。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洪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倪敏、刘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曹洪与同伙“胜娃”(另案处理)驾驶军绿色无牌“三菱”越野车到威远县碗厂镇青龙村,二人怀疑当地的电话电缆线中含有铜,便商量晚上去盗窃。当晚20时许,曹洪伙同“胜娃”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驾车到威远县碗厂镇青龙村2组,采用以管子钳剪断电话电缆线的破坏性方法,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电话电缆线500余米,在搬运电话电缆线的过程中,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曹洪逃跑时被及时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另两名同案犯逃脱。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416.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洪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1、威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证人赵某某、陈某某、黎某某的证言,证实威远县碗厂镇青龙村2组所在地的电话电缆线被盗和抓获曹洪的情况;4、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盗电话电缆线、作案工具及发还电话电缆线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曹洪系本案的被告人;6、曹洪对盗窃现场作了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盗窃现场、停放车辆、堆放电缆线、逃跑及抓获等位置的情况;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照片,证实盗窃案的现场平面及方位的情况;8、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电话电缆线的重量情况;9、抓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被抓获、对赃物的处理的情况;10、威价认鉴(2015)2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票及情况说明,证实对被盗物品的鉴定过程、价值;11、(2013)威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属累犯;12、被告人曹洪的多次供述等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曹洪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曹洪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凤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