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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武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代启超申请执行吴亚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武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代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咸民终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