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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九忠与李玉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九忠,李玉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郭九忠,男,1991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9109062752,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烧锅地村后坤头沟组。委托代理人毕文儒,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静,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河南村东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九忠诉被告李玉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九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九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