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九忠与李玉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九忠,李玉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郭九忠,男,1991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9109062752,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烧锅地村后坤头沟组。委托代理人毕文儒,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静,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河南村东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九忠诉被告李玉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九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九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