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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敏、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王晓鹏,于现坤,张涛,李守贤,华津,邱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高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晓鹏,男,汉族,平邑县公路局职工。被执行人于现坤,男,汉族,平邑县公路局职工。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平邑县公路局职工。被执行人李守贤,男,汉族,平邑县公路局职工。被执行人华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邱传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高敏与王晓鹏、于现坤、张涛、李守贤、华津、邱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现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现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15×××41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