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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行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艳玲与厦门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玲,厦门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玲,女,汉族,1982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65号海天爱家广场六层4605号。法定代表人朱海云。申请执行人陈艳玲与被执行人厦门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厦劳仲案(2014)07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XR2**的小型车一部。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4)07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榆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