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张道军、徐寿花等信用卡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7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59号。负责人李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道军。被执行人徐寿花。被执行人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华邦国际大厦东厦1501室(现住所地不明)。法定代表人唐明伟,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道军、徐寿花、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付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车辆已被查封,且目前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0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