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养士娟与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养士娟,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570号原告养士娟,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德利,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东环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养士娟诉被告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养士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养士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养士娟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养士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