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运中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永济市南星铝业有限公司、永济市勤德诚纺织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永济市南星铝业有限公司,永济市勤德诚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民权,郭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运中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永济市银杏西街34号。负责人:于占胜,行长。被执行人:永济市南星铝业有限公司,永济市于乡镇南梯村。法定代表人:师民权,总经理。被执行人:永济市勤德诚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永济涑水东街。法定代表人:黄丑仁,总经理。被执行人: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舜都大道西新加坡小区。法定代表人:苗鑫,总经理。被执行人:师民权,永济市于乡镇南梯村人。被执行人:郭珍珍,永济市于乡镇南梯村人。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08)运中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诉永济市南星铝业有限公司、永济市勤德诚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民权、郭珍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济市南星铝业有限公司、永济市勤德诚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民权、郭珍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运中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