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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永杰与威信县玉京山煤矿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杰,威信县玉京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04号申请人王永杰。被执行人威信县玉京山煤矿。本院在执行王永杰申请执行威信县玉京山煤矿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威信县玉京山煤矿被政府关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