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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武建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