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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扬红与石清芬、林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扬红,石清芬,林生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230号原告魏扬红,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石清芬,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生安,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扬红与被告石清芬、林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扬红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扬红与被告石清芬、林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魏扬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秀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