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利清与高东付、陈春来、苏连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清,高东付,陈春来,苏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高利清,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被执行人高东付,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陈春来,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苏连军,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利清申请执行高东付、陈春来、苏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东付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行费2940元。被执行人陈春来、苏连军承担连带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逐步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进行了查控均无被执行人高东付、陈春来、苏连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高利清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东付、陈春来、苏连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