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潍坊颖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聊城润康饲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颖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聊城润康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颖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豪民,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聊城润康饲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郝炳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聊城润康饲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聊城润康饲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润康饲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