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方树清、谢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树清,谢桂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690号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侯区,注册号:510107000301981。法定代表人:蒋培生,董事长。被告方树清。被告谢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树清、谢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方树清、谢桂兰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08元,减半收取3?854元,由原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林 来源: